
https://www.reformation21.org/blog/raising-children-well-baptism-as-an-expression-of-love
信徒的孩子應該接受洗禮,因為他們是聖約成員,是上帝承諾作為他們的神所賜的後嗣。與基督和他的身體的團契在經歷上是在洗禮之前發生的。因此,如果我們的孩子沒有與基督和教會的團契,那麼他們就是異教徒,沒有基督,沒有希望,不應該接受洗禮。 Herman Witsius 說,沒有“中間狀態”,因為那些不“在基督裡”的人必定屬於撒但(以弗所書2:1-10)。更直接地說:我們要麼把孩子看作神的孩子,要麼把他們看作魔鬼的孩子,沒有第三種可能。
許多、若非所有,改革宗神學家都說,在選民的嬰兒中存在信仰的“根”或“種子”。 Leiden Synopsis(44.29)說:“但是,在所有需要接受洗禮的人中,我們與聖經一起,只根據慈愛的判斷,預先要求信仰和悔改;這既包括聖約兒童,我們確信,根據神聖祝福和福音聖約的力量,信仰和悔改的種子和靈應該被認定為⋯⋯”
Thomas Manton 認為,選民的嬰兒“總的來說有 jus ad rem,即通往天堂的權利;但除非通過信仰,否則沒有 jus in re,即實際的權利……正如他們在運用理性之前就被稱為有理性一樣,我們發現嬰兒可以、也必須具有信仰的原則,從而可以說他們是信徒。”與您可能聽說的相反,許多改革宗信徒堅持“信徒洗禮”,因此新約的目標被這些洗禮派信徒所接受。由於我們對上帝的旨意沒有絕對的了解,我們應該將信徒的孩子視為基督徒,除非他們被證明是背離信仰。
Manton 解釋了這是如何成為可能的。在他看來,他們並沒有像成年人那樣的實際信仰,這種信仰“始於知識,終於信賴。”然而,“因此,他們擁有信仰的種子,或者是通過神的靈的隱秘運作傳遞到他們靈魂中的恩典原則,這使他們在基督裡擁有利益。”他指出,正統信仰中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式:信仰的習慣、信仰的原則、信仰的傾向等。因為救贖來自於主,嬰兒通過“被動接受”(如William Ames所說)與基督聯合,這意味著信仰的習慣“並非完全沒有行動,儘管這樣的行動適合他們的年齡。”根據應許,這是我們應該持有的慈善判斷,即使在具體細節上,某人可能後來被證明是不信的。
有些人將洗禮視為信徒信仰的象徵。然而,改革宗神學家通常認為洗禮代表著基督(加拉太書3:27),我們的信仰必須依靠他。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會重新為曾經信仰動搖的人施洗。同樣,割禮不是亞伯拉罕信仰的標誌;而是他信仰的標誌(羅馬書4:11)。因此,它也不是以撒(作為嬰兒)信仰的標誌。相反,對亞伯拉罕和以撒來說,割禮是神聖約公義的標誌。這是他們必須憑信仰去看待和接受的標誌。
在洗禮中,上帝主動對我們的孩子們。祂在洗禮中向他們表示祝福(“你是我的孩子,我愛你”),他們要一生回應祂的“懷柔” (wooing)。洗禮是一個命名儀式:我們的孩子在公開場合被賦予一個“家族”名字(馬太福音28:19)。以(或“在”)耶穌的名受洗(使徒行傳2:38;8:16;10:48;19:5)意味著我們的孩子現在被耶穌的名而不是魔鬼所識別。
拒絕上帝的恩典標誌是一種忘恩負義。洗禮中賦予的名字完全是恩賜:上帝賜予我們一個身份,但是當我們錯誤地拒絕那個身份時,我們就在重蹈亞當的覆轍:“我將決定自己的身份。”基督教家庭之間的聯繫不僅僅是由他們共同的姓氏(例如,“史密斯”)所維持,而是由我們三位一體的神的名字所維持。這是一個光榮但也嚴肅的真理,因為未能接受與我們相聯的神將導致更大的譴責。
上帝將他的名放在他的子民身上一直是一個重要的祝福。在民數記6:22-27中,上帝通過摩西命令亞倫以以下的方式祝福以色列民:
耶和華賜福給你,保護你;
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,施恩給你;
耶和華向你仰面,賜你平安。
而我們在教堂中常常聽到這個亞倫的祝福,當牧師祝福上帝的子民時,很少有人注意到第27節的話,
“他們要這樣把我的名放在以色列人身上,我就賜福給他們。”
當上帝向他的子民表現愛時,他是通過親自與他們聯繫、命名他們來實現的。這不是一件小事,而是像徵著上帝對他的子民的偉大愛舉動。事實上,在以賽亞書中,我們被告知上帝將恢復他的子民,他將從“遠方”帶來他的兒子,從“地極”帶來他的“女兒”(以賽亞書43:6),“凡稱為我名下的人,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⋯⋯”(以賽亞書43:7)。
當我們承認放在我們孩子身上的標誌,是來自一位喜愛將他的名放在他的契約群體上的神時,我們對信仰的理解正在正確地發展。正如我們憑信說:“我與基督同在,”如果我們沒有看到上帝首先說:“我與他們同在”(耶利米書31:33),那麼我們對洗禮的理解就是貧乏的。所以洗禮是上帝對他的子民,對家庭的愛的表達,這自從亞當和夏娃以來一直是他的設計和意圖。
使我們的洗禮更真實有效
威斯敏斯特神學家在《公共禮拜指南》中稱信徒的孩子們為“基督徒”。根據慈愛的判斷和對上帝應許的信仰(使徒行傳2:39),我們的聖約孩子受洗意味著我們別無選擇,只能稱我們的孩子為基督徒。教會中可能有些已受洗的人懷著肉體的信心。但我們不應忘記,如果憑信擁抱洗禮中表達的應許,回顧我們的洗禮是一件美好的事情。基督徒應該不斷地記住自己的洗禮,就像它每天都在他們身上發生一樣。因為在某種意義上,我們每天都在“受洗”,因為我們的罪被洗去的應許是每天都在實現的。憑信仰回顧我們的洗禮就是回顧基督。
然而,我們要使我們的洗禮更真實有效。威斯敏斯特大教理問:“我們如何使我們的洗禮更真實有效?”(問167)。自負的人不考慮如何使洗禮更真實有效。他只關心洗禮的過去事件(也就是它已經發生了),而不是洗禮的屬靈現實(也就是它對他意味著什麼)。真正的基督徒應該考慮的不僅是洗禮給我們帶來的福分,還有它對我們的意義:我們是需要救主的罪人。只有我們不斷地擁抱洗禮的應許,我們才能正確地把希望寄託在洗禮的水中。
- 當我的孩子犯了罪,向上帝求饒時,我能否向他們保證他們的罪得到了寬恕?換句話說,我們的孩子能否擁有基督徒的確據?教會中未受洗的孩子,被視為撒旦王國的一員,當他們向上帝求饒時能否得到寬恕的確據?如果可以,為什麼他們不能受洗,並得到無形現實的外在標誌?
- 當我們要求孩子在主裡服從我們時,我們應該放棄基督教倫理的指示—命令模式嗎?憑什麼條件可以要求一個四歲的兒子原諒他的兄弟?因為這是好事情嗎?還是因為我們應該像基督寬恕我們一樣寬恕別人(以弗所書4:32)?
- 在家庭崇拜中,小孩子能否唱詩篇23篇(尤其是第6節)或是“耶穌愛我,我知道”(“⋯小孩子屬於他⋯”)?
- 當我的孩子在家庭崇拜中向天父祈禱時,他們祈禱的根據是什麼?他們有權將上帝稱為他們的“天父”嗎?非基督徒會呼喊“阿爸,父親”嗎(羅馬書8:15)?
對於那些拒絕給孩子洗禮的人,他們必須問自己的做法是否與他們的神學一致。我有一些浸信會的朋友在與自己的孩子一起進行美好的家庭崇拜時,他們的孩子表現得像基督徒一樣——例如,向天上的父親祈禱——但仍然未受洗,直到他們可以更確信!
認真對待洗禮意味著認真對待與洗禮相關的所有現實。因此,問題不是我們的孩子是否會犯罪,而是我們和他們對罪的反應是什麼?如果我們的孩子在約群體的背景下悔改或以耶穌的名唱歌,那麼他們就是在使洗禮更真實有效。他們的洗禮正在“發揮作用”。
作為一位有受洗孩子的父親,這一切對我來說都是合理的。然而,我必須承認,如果我的孩子沒有受洗,不屬於教會,也沒有基督徒的名字,我不確定我應該憑什麼與他們一起敬拜、為他們祈禱(而不僅僅是為他們祈禱)以及在他們為所犯的罪尋求寬恕時與他們一起歡喜。我相信,事實上,我們必須讓聖約的孩子遵循更高的標準,敦促他們在耶穌基督,他們的救主和主,過著信仰和悔改的生活,而不是走向一種懶散的“假定重生”(在這種情況下,孩子們不被敦促悔改和相信)。
從某種程度上說,我們的孩子最需要知道的基本事情就是他們是誰。因為洗禮是融入基督的可見標誌,教會正式標明屬於基督的人,神的國就是一個根據教會仁慈的判斷,孩子們實際上存在的國度(馬太福音19:14)。如果孩子們不知道他們在上帝眼中的身份是基於他的聖約應許,那麼我們就無法把他們養育好。如果今天的年幼孩子出現身份危機,教會應該成為孩子們根據上帝的應許和愛——知道自己是誰的地方。
分類:信仰生活